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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1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舞钢市矿建街道办事处张我庄村民委员会洪庄组、舞钢市矿建街道办事处张我庄村民委员会李庄组、舞钢市矿建街道办事处张我庄村民委员会姚庄组与被执行人舞钢市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舞钢市矿建街道办事处张我庄村民委员会洪庄组,舞钢市矿建街道办事处张我庄村民委员会李庄组,舞钢市矿建街道办事处张我庄村民委员会姚庄组,舞钢市盛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1执346号申请执行人:舞钢市矿建街道办事处张我庄村民委员会洪庄组。申请执行人:舞钢市矿建街道办事处张我庄村民委员会李庄组。申请执行人:舞钢市矿建街道办事处张我庄村民委员会姚庄组。被执行人:舞钢市盛达建材有限公司。关于舞钢市矿建街道办事处张我庄村民委员会洪庄组、李庄组、姚庄组诉舞钢市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舞钢市盛达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舞钢市矿建街道办事处张我庄村民委员会洪庄组、李庄组、姚庄组向本院申请执行舞钢市盛达建材有限公司支付200000元及诉讼费43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且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操玉江审判员  马玉岭审判员  水清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海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