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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瞿某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23民初1127号原告:瞿某某,女,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某,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瞿某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瞿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瞿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瞿某某与被告冯某离婚;2.请求判决婚生女冯煜果由瞿某某抚养,被告冯某每月给付相应的抚养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外务工时相识并恋爱,于2012年4月在浠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少,感情基础薄,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未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尤其是被告冯某缺乏家庭责任感和责任心,对原告及女儿缺少关心,更加让原告无法忍受的是近几年被告不但不赚钱养家,反而不务正业,整天沉溺于浑浑噩噩的状态,使整个家庭无安宁之日,被告的种种恶习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冯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2011年自由恋爱相识,于2012年4月23日在民政机关了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2年8月15日生育一女冯煜果。2012年10月左右,被告因犯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在被告服刑期间,原告对被告一直不离不弃。被告服刑期满,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并主张婚生女冯煜果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其相应的抚养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婚生女户口复印件、邻水县九龙镇桂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尊重,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曾一度较好,被告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但原告仍对被告不离不弃,表明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及时沟通,但只要双方互相尊重,相互理解,多加沟通,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得到改善的。原告主张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瞿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瞿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甘冬人民陪审员  杨华人民陪审员  甘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