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刑更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心德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心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622号罪犯王心德,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阜形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心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07日作出(2014)宿中刑执字第0101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王心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9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心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意见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本院认为,罪犯王心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心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伶俐代理审判员 姜庆文代理审判员 温 月ggz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