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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明生与被执行人李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1执1030号郑明生,住所地涿州市。李建良,所在地涿州市。关于郑明生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建良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212.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建良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212.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德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平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