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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金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新野县锦隆制造有限公司、河南龙鑫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新野县锦隆制造有限公司,河南龙鑫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张云兰,刁大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金初字第1618号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负责人席茵,任该行行长。被告新野县锦隆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兰,任公司经理被告河南龙鑫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安敏,任公司经理被告张云兰,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刁大力,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云兰丈夫。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鹏飞审判员  苏 珂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玉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