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桐柏县农村合作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崔、杨冬雪、郑保生、张书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柏县农村合作信用社,刘崔,杨冬雪,郑保生,张书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91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农村合作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李彩霞位于桐柏县城关镇文化路东段被执行人刘崔,男,197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平氏镇平氏镇计庄山***号。被执行人杨冬雪,女,197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平氏镇计庄村山***号。被执行人郑保生,男,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平氏镇计庄村山***号。被执行人张书雷,男,1964年2月5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平氏镇平南村柏南平中区**号附*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二金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崔、杨冬雪、郑保生、张书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30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桐柏县农村合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崔、杨冬雪、郑保生、张书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付 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向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