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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4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青与被告南京泽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南京泽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4180号原告:王青,女,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南京泽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双尖工业园,法人代表:江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与被告南京泽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传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赵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