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7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沈阳乾格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农垦建设集团公司、齐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乾格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农垦建设集团公司,齐树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7715号原告:沈阳乾格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刘翠娥,职务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岩,职务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姝男,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农垦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农业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魏振伟,职务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兰娟,系辽宁东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树生,男,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沈河区,现住沈阳市于洪区,系沈阳农垦建设集团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乾格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农垦建设集团公司、齐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乾格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60元,减半收取8880元,由原告沈阳乾格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崇邦代理审判员 程 楠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诗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