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3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邱保宜与梁洪轩、廖燕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保宜,梁洪轩,廖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邱保宜,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梁洪轩,男,195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廖燕萍,女,195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6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洪轩、廖燕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邱保宜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梁洪轩在中国农业银行桂林秒秒钟支行的银行存款帐户人民币叁万柒元整(¥37000.00)。现因需划拨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洪轩的银行存款帐户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37000.0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