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大窑湾支行与闫丽霞、朱健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大窑湾支行,闫丽霞,朱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大窑湾支行,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南52号。负责人:顾晓旭,行长。被执行人:闫丽霞,女,1967年10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朱健,男,1965年12月1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大窑湾支行与被执行人闫丽霞、朱健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杨 力审判员 刘 建 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