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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5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仕军、深圳市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浩天酒店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仕军,深圳市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浩天酒店,成都兰堂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57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仕军,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友忠,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天海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官莉,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充,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天海路98号1栋1单元1层1号。法定代表人:胡大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怀莲,女,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浩天酒店,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三河天府江南C区天海路***号**栋*楼*****号。主要负责人:曾宏,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兰堂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天海路123号天府江南C区16号楼负一楼。法定代表人:郭勇生,经理。上诉人杨仕军、上诉人深圳市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浩天酒店、成都兰堂娱乐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5)新都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深圳市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系深圳市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机构类型为企业非法人,无证据证明其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对外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应将深圳市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5)新都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仕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98元、深圳市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98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臧 永审判员 何 昕审判员 牛玉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