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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某、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543号申请执行人汪某,女,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月民一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17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官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