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02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某、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543号申请执行人汪某,女,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月民一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17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官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