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34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吴志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3421-1号申请人:吴志豪,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辰,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樊城区前进路6号。负责人:罗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腾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豪与被告程艳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志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承保范围内先予支付其医疗费138806.4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志豪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严重,急需医疗费进行救治,肇事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30万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支付吴志豪医疗费10000元。申请人吴志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先予支付申请人吴志豪医疗费人民币13万元。于本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匡雅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