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成都蜀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富海置业有限公司、成都祥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强、王燕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成都蜀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富海置业有限公司,成都祥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强,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166号。负责人冯玉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成都蜀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望丛中路。法定代表人王燕。被执行人四川富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白马寺街白马前巷7号。法定代表人王强。被执行人成都祥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西路51号中大君悦广场1栋1单元21层2101号。法定代表人李青松。被执行人王强,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王燕,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成都蜀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富海置业有限公司、成都祥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强、王燕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依据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成证内经字第16690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成都蜀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富海置业有限公司、成都祥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强、王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都蜀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富海置业有限公司、成都祥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强、王燕的存款以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0194060.67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五日内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蒲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