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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2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松与邓永华唐义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邓永华,唐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840号申请执行人张松,男,199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邓永华,男,1979年6月3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唐义杰,男,198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松与被执行人邓永华、唐义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蒲昌渊代理审判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