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97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齐方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方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971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西标,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8831977********,住邹城市太平镇。被申请人:齐方红,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齐方红与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某及魏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鲁0811民初9715号民事裁定,扣押张某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张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某自愿提供现金40000元用于担保,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轿车的扣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西标驾驶的车牌号鲁H×××××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玉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