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8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声斌与裘术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声斌,裘术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8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声斌,男,1983年1月5日出生,私营业主,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裘术风,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黄声斌与裘术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裘术风银行存款人民币23743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俞春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