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字2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尹华四诉被告梁兴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字2905号原告:尹某某,女。被告: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离婚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