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5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钟玲与任家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玲,任家华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5541号原告:钟玲,女,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盛浩,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家华,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玲与被告任家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玲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自愿撤回对被告任家华的起诉。本院认为:钟玲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钟玲负担。审判员 邹素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