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力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剑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力,松原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剑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279号申请执行人李力,男,1965年6月2日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松原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剑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力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剑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5)松民一终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松原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剑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玉奎农机配件款7000元,具体给付方式:被执行人松原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剑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力40万元及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吉07执监12号执行裁定,提级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5)松民一终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吉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