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村。被执行人周某,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成都市新都区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3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某某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3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 判 长 黄 勇代理审判员 孟铭原代理审判员 刘 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