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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9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廖玉金与厦门毅信联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玉金,厦门毅信联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9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玉金,女,汉族,1969年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陈红梅,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毅信联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黄鹭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萧忠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廖玉金与厦门毅信联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债权为本金64709元及违约金17213元、利息。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厦门毅信联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并冻结被执行人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厦门翠丰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10%的股权,因执行需较长时间,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榆丹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和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