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3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崔桂恩与苗素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桂恩,苗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鲁0211执3639号原告:崔桂恩,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苗素霞,女,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申请执行人崔桂恩与被执行人苗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鲁0211民初7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10025元。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1执36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同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