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陈金、王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陈金,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金,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王英,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金、王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郫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金、王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金、王英的存款以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87414.59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五日内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蒲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