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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潘志清申请执行米易县仨新砂石有限公司终结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志清,米易县仨新砂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恢29号申请人潘志清,男,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米易县仨新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徐飞翔,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3)米易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米易县仨新砂石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3)米易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会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