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02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左朋国与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朋国,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左朋国,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田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223号1幢3楼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朋国与被告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朋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朋国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杨遥远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人民陪审员  曲绍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