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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毕远利与于开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远利,于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150号申请执行人毕远利。被执行人于开春。申请执行人毕远利与被执行人于开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50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按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于开春给付申请人毕远利劳务费87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508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