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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辽宁丰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丰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369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丰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刘春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峥,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鹤鹏,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周久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辽宁丰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自2013年9月至今未生产,尚欠工人工资、税款等各项费用,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北松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金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