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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2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丰波与刘光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丰波,刘光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824号申请执行人王丰波,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刘光占,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丰波与被执行人刘光占买卖合同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刘光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刘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