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7执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国兵与方春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兵,方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国兵,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南城县。被执行人方春华,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北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方春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方春华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春华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方春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黄冈罗田支行账号为18×××12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春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黄冈罗田支行账号为18×××12账户存款至1368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伟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桂明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