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4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正宏基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方鹏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正宏基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方鹏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4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正宏基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25号B座511号房间。法定代表人石华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小翔,北京市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鹏飞,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法定代理人方文忠(方鹏飞之父),男,1962年6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胡建新,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市正宏基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鹏飞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4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正宏基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市正宏基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市正宏基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市正宏基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市正宏基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刘 芳代理审判员 孙 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芳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