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3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保才申请执行对王金辉生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保才,王金辉,杨建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3执579号申请人杨保才,男。被执行人王金辉,男。被执行人杨建正,男。本院(2015)尉民初字第2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金辉、杨建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冯培英于2016年6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金辉、杨建正的银行存款和收入采取冻结、划拨、扣留、提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卫红审判员 靳军伟审判员 崔亚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松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