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九原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李国胜与郑州宏达燃气有限公司等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胜,包头市新大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九原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胜,个体工商户,现住河南省雎县。被执行人包头市新大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二道沙河桥北。法定代表人邢海东,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国胜申请执行包头市新大港运输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国审 判 员 王润平代理审判员 吕殿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兴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