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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春燕申请执行何信银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春燕,女,汉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被执行人:何信银,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安居镇。本院在执行张春燕与何信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信银应当履行给付赔偿款75137元,已经给付0元。因被执行人何信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维平审判员  苏红军审判员  朱国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义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