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曹光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光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刑初398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光正,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商丘市铭阳汽贸集团公司职工,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商丘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6)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光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光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曹光正酒后驾驶豫N×××××号轿车送同事到商丘市梁园区天瑞路百乐居小区院内,在离开时,撞到小区业主停放在路边的多辆轿车。经检测,曹光正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87mg/100ml。民事赔偿已协商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光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警记录、案件登记表、现场拍照、人口基本信息、车辆信息、事故认定书、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协议书、谅解书,证人张某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光正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光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