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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孙善林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孙善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1530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韩旻,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孙善林。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孙善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4352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