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2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玉军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咿呀宝贝妇婴用品店、刘湘忠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652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咿呀宝贝妇婴用品店,李玉军,刘湘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咿呀宝贝妇婴用品店,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111601200097。负责人:刘湘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军,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原审被告:刘湘忠,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66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之一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咿呀宝贝妇婴用品店的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中路188号A130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 逸 思审判员 潘 志 刚审判员 沙 向 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