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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02刑初31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个体从业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8日被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陈睿,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公诉刑诉(2016)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袁炳林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杨琴、人民陪审员曾新彩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冰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陈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13日22时07分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鄂C×××××号(案发时悬挂鄂C×××××号临时牌号)小型轿车,沿十堰市北京路往浙江路方向行驶,当行至北京路立交桥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检验鉴定,在黄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11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鉴定结论检测血液“乙醇”含量不准确,提出异议复核。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3日22时07分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鄂C×××××号(案发时悬挂鄂C×××××号临时牌号、因车牌照鄂C×××××丢失)小型轿车,沿十堰市北京路往浙江路方向行驶,当行至北京路立交桥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检验鉴定,在黄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11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黄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十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当场查获的过程。(2)检测单及血液提取登记表,证明在查获现场,当场提取被告人血样送检经过。(3)现场查获照片,证明查获现场及提取吹气式测试酒精度,现场抽血取样送检经过。(4)强制措施凭证,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出具在查获现场查扣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小型轿车一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5)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证明黄某本人身份信息,经查证无违法犯罪记录。(6)车辆信息,证明车辆保险及其它手续齐全,临时牌号合法有效。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的证言:2016年1月13日晚上,我表哥黄开军请我和二舅黄某在北京路“青莲酒家”吃饭,黄某因喝了一瓶多啤酒。晚饭后,我们准备回六里坪,我喝酒比较多不敢开车,请了代驾,代驾看车是临时牌照不敢开、因怕临牌没买保险或手续不全,怕出事故了惹麻烦。黄某只喝了一点啤酒感觉没事,就驾驶车子带上我一起准备回六里坪,结果走到北京路立交桥时被交警查酒驾查住了。当时黄某开的是我借朋友刘情厚的。棕色捷豹牌轿车,车牌号鄂C×××××号。被查时使用的临时牌照,因车牌照丢了,该临牌是在交警队办理的临时牌照,放在车前,临时车牌照号鄂C×××××。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供述与辩解:2016年1月13日晚上,侄儿黄开军请我在北京路“青莲酒家”吃饭,吃饭一起三个人,有我和侄儿黄开军、卢某。吃饭时我喝了二瓶啤酒。晚饭后,因都喝了酒,卢某开车来的,就请了代驾。代驾来后见车子是用的临牌,因担心是临牌怕车子保险等手续不全,万一出了事故不好办。代驾不愿开车。我当时很生气,心想我喝了一点啤酒,估计也不会被查到。我就把车开上,带上卢某准备从浙江路回六里坪,结果走到北京路立交桥处就被交警查酒驾了。我当时吹气酒精检测是196mg/ml,后被带到太和医院抽血检验,后来(15日)检验报告是211mg/100ml。我当时开的车子是辆棕色捷豹轿车,是我外甥卢某借他朋友刘情厚的车子。当时车子用的是临时牌照,临牌号是鄂C×××××,听说车子正式牌是鄂C×××××,丢了,所以在交警队办了临时牌号,车子保险、其它手续都是齐全的。我是一时冲动,怀着不会被查到的侥幸心理犯了罪,希望从轻处罚。4、鉴定意见书,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鉴定意见书十公交(五队)鉴通字(2016)0006号、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湖北鉴(2016)毒物鉴字第47号检验结论:黄某抽检血液样本乙醇含量211mg/100ml。5、视听资料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执法办案中心制作的光盘二盘,证明公安交警在查获现场及办案中心依法办案过程。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明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认为鉴定结论中血液的“乙醇”含量不准确,提出复核异议,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复核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黄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起),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袁炳林审判员  杨 琴陪审员  曾新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会芬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