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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英博与赵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英博,赵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5民初2614号原告马英博,男,汉族,1996年9月9日生,住郸城县。被告赵帅,男,汉族,1989年2月1日生,住郸城县。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英博与被告赵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赵帅自愿于2016年9月30日前先行偿还原告马英博借款5000元;被告赵帅应于2016年10月开始每月支付原告马英博6000元,直至2017年2月底,余款5000元于2017年3月低支付完毕;如被告赵帅违约,则原告马英博有权申请执行;原告马英博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赵帅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苏彦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