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英博与赵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英博,赵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5民初2614号原告马英博,男,汉族,1996年9月9日生,住郸城县。被告赵帅,男,汉族,1989年2月1日生,住郸城县。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英博与被告赵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赵帅自愿于2016年9月30日前先行偿还原告马英博借款5000元;被告赵帅应于2016年10月开始每月支付原告马英博6000元,直至2017年2月底,余款5000元于2017年3月低支付完毕;如被告赵帅违约,则原告马英博有权申请执行;原告马英博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赵帅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苏彦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