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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4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彭应贵与鲜光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应贵,鲜光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4185号之一原告彭应贵,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张仁福,重庆市南川区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鲜光强,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彭应贵与被告鲜光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通知。原告彭应贵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应贵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计587元。审 判 长  李银波人民陪审员  兰月琴人民陪审员  李 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