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郭金鼎申请执行牛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鼎,牛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630号申请执行人郭金鼎,男,汉族。被执行人牛玉山,男,汉族。本院执行的郭金鼎申请执行牛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被执行人牛玉山名下银行存款1125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晁震审判员 常波审判员 孔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