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02民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2811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88年11月25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8年8月20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黄延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