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陈权进与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权进,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4民初1213号原告:陈权进,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广东省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振荣,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法定代表人刘新富,总经理。原告陈权进与被告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平三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权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振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平三卓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权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武平三卓公司支付货款394647元及自2016年8月4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陈权进在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经营碎纸产品。2012年起,武平三卓公司向陈权进购买碎纸产品,货物在陈权进厂区内发货,武平三卓公司派车辆和司机自行运输。合作期间,武平三卓公司一直没有全额支付货款,采取还旧款欠新款的方式长期拖欠货款,截至2015年11月15日,武平三卓公司拖欠货款394647元,2016年7月1日双方经对账汇总结算,武平三卓公司确认欠陈权进货款394647元。武平三卓公司未作答辩。陈权进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全电子汽车衡称量单18份及欠据一份,称量单载明时间为2014年3月22日至2015年11月15日,手写注明了货物品种、重量、单价、金额、付款情况及结欠金额,历次称量单所注明情况前后衔接,其中,2015年11月15日称量单注明至2016年2月3日总欠款395520元。欠据载明武平三卓公司结欠陈权进纸品款394647元,盖有“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模。武平三卓公司未予质证,对陈权进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陈权进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权进在广东省东莞市经营碎纸产品,2012年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武平三卓公司多次向陈权进购买碎纸产品,期间,武平三卓公司已支付部分货款,至2016年6月11日武平三卓公司结欠陈权进货款394647元。2016年7月1日,武平三卓公司向陈权进出具了盖有“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模的欠据,确认结欠陈权进394647元。本院认为,武平三卓公司向陈权进购买碎纸产品,结欠货款394647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已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陈权进可随时主张武平三卓公司在合理期间内付款。武平三卓公司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继续支付欠款并赔偿陈权进损失。陈权进损失可自起诉之日(2016年8月4日)起至款付清时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武平三卓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陈权进要求武平三卓公司支付货款394647元及自2016年8月4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请求,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陈权进货款394647元及该款自2016年8月4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20元,减半收取计3610元,由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玉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李满秀代理书记员 邱 芸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