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福证、贺善红与李之祥、李保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证,贺善红,李之祥,李保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1民初3010号原告:杨福证,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张秋镇景阳冈村******号。身份证号码:3725221976********。原告:贺善红,系原告杨福证之妻,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张秋镇景阳冈村******号。身份证号码:3725221979********。委托代理人:齐广臣,阳谷安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之祥,男,汉族。被告:李保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伟东。原告杨福证、贺善红与被告李之祥、李保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福证、贺善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齐广臣,被告李之祥、李保朋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伟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8215.53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7日,二被告与原告因琐事发生矛盾,造成原告杨福证受伤。2015年10月20日晚,二被告及其家人闯入原告家中后殴打原告,原告受伤后,在阳谷县中医院住院治疗。本次纠纷经阳谷县公安局张秋派出所处理,经鉴定,二原告均构成轻微伤,派出所对二被告分别处以七日、五日行政处罚,但被告至今未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希望依法判如所请。二被告辩称:本次事件系因原告殴打被告李之祥之父引起,被告并未对原告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对本次事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原告杨福证与被告李保朋因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10月20日晚,被告李之祥、李保朋及其家人到原告杨福证家中,与原告杨福证、贺善红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告李之祥、李保朋将原告杨福证、贺善红打伤。之后,二原告被送至阳谷县中医院治疗,原告杨福证的伤情主要为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贺善红的伤情主要为皮下出血、颌面部软组织损伤。原告杨福证住院治疗4天,原告贺善红住院治疗3天,二原告共支付医疗费4753.61元。2015年10月22日,阳谷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二原告的伤情分别进行鉴定,确定此次事故导致二原告轻微伤,二原告因对伤情鉴定支出鉴定费共计500元。确认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及庭审笔录附卷予以佐证:1、阳谷县中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2份、住院诊断证明书3份、住院收费票据3份;2、阳谷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鉴定书2份;3、阳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4、阳谷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费票据一份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本案中,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二被告将二原告打伤,致使二原告身体受伤,二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杨福证的损失包括:医疗费2780.61元;误工费589.12元(147.28元/天×4天);护理费589.12元(147.28元/天×4天×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100元/天×4天);鉴定费250元;以上共计4608.85元。原告贺善红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973元;误工费441.84元(147.28元/天×3天);护理费441.84元(147.28元/天×3天×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100元/天×3天);鉴定费250元;以上共计3406.68元。以上原告杨福证、贺善红的损失共计8015.53元。因原告未提交交通费的相关票据,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之祥、李保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福证、贺善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8015.53元。二、驳回原告杨福证、贺善红的其他诉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之祥、李保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章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