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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4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敏与严键伟、严彬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严键伟,严彬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4047号原告:陈敏。被告:严键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彬。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德智,如东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关于原告陈敏与被告严键伟、严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陈敏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元,由原告陈敏负担。审判员  朱琳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