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4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敏与严键伟、严彬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严键伟,严彬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4047号原告:陈敏。被告:严键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彬。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德智,如东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关于原告陈敏与被告严键伟、严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陈敏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元,由原告陈敏负担。审判员 朱琳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