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姜涛与杨斌、王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涛,杨斌,王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2民初1615号原告:姜涛,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被告:杨斌,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满族,住长春市高新区。被告:王硕,女,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高新区。原告姜涛与被告杨斌、王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姜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杨斌、王硕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杨斌、王硕偿还姜涛借款50万人民币;2、判决杨斌、王硕自2016年3月2日起至借款付清支付止按月3%支付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杨斌、王硕承担。事实及理由:杨斌、王硕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姜涛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2日至2015年9月2日,借款利率为月息3%。杨斌、王硕届期未还款。杨斌、王硕未到庭,亦未举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杨斌、王硕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7月2日与姜涛签订借款合同,向姜涛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2日至2015年9月2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姜涛于2015年7月2日向杨斌账户转款47万元,另支付现金3万元。杨斌于2015年7月2日向姜涛出具收条。诉讼期间,杨斌、王硕偿还部分欠款及利息。利息支付至2016年7月26日。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姜涛借给杨斌、王硕50万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杨斌出具的收条为凭。杨斌、王硕应按合同约定向姜涛及时还款,逾期未还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偿还姜涛借款及利息。双方约定利率高于法定利率,应按年利率24%计算。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斌、王硕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姜涛偿还借款人民币45.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姜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杨斌、王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 辉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