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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23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龙陵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李家龙道路运输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陵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李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0523行审9号申请人龙陵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黎朝曾,该局局长。单位地址,龙陵县龙山镇汇源小区。委托代理人徐端虎,龙陵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执行人李家龙,男,199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龙陵县。龙陵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6年9月12日,以李家龙拒不履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9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龙陵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认定,李家龙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于2016年2月14日上午驾驶云MG8X**号车,从龙山镇户孔村运输3名旅客往龙陵县城,途经至董华路段时增加运输3名旅客至龙陵县客运站,李家龙收取了在董华上车的3名旅客的交通费30元。李家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案的查处过程中,李家龙承认了违法客运的���实,积极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并向龙陵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提交了要求减轻处罚的申请书。龙陵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李家龙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2、处以罚款8000元。李家龙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罚款决定,经龙陵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催告后,仍然不履行处罚决定。经本院审查认为:龙陵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认定李家龙从事违法道路旅客运输的证据确凿,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其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行政行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龙陵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云保龙运管罚(2016)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事项为:李家龙未交纳的罚款8000元)。审判长  黄正华审判员  黄永生审判员  王林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