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3执8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蔡章群与朱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章群,朱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816-7号申请执行人蔡章群。被执行人朱曙光。本院在执行蔡章群与朱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章群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本院认为,蔡章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建平审判员 程忠明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