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23执8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蔡章群与朱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章群,朱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816-7号申请执行人蔡章群。被执行人朱曙光。本院在执行蔡章群与朱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章群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本院认为,蔡章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建平审判员  程忠明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