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4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张玉芳与罗会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芳,罗会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4民初1684号原告:张玉芳。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广西漓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会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美玲,桂林市维度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芳与被告罗会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芳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碧云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人民陪审员 钱宇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兰芳appoint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