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行申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姜修廷与鹤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鹤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744号刘永莲:你因姜修廷诉鹤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原鹤壁市公安局金山分局)、鹤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鹤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作为姜修廷的配偶,你在姜修廷去世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再审申请。原鹤壁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提供的对姜修廷本人的询问笔录、对在场证人周振伟、张含夫的询问笔录、对受害人丁连礼的询问笔录以及丁连礼住院诊断病历等证据,能够证实姜修廷用皮包朝丁连礼头部进行殴打的事实成立,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